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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

2022-02-21 15:59:23来源:年鉴处

关于印发《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的通知

中指组字〔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部队政治部编研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史志(年鉴)机构:

  为确保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结合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实际,在充分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2017年12月21日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推动年鉴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综合年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

  第四条 年鉴编纂出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第五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或政策,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年鉴编纂应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资料翔实,内容全面,记述准确,出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章 框 架

  第七条 年鉴框架应涵盖年度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年鉴框架应做到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

  第九条 年鉴框架应体现年度特点和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条 年鉴框架应保持相对稳定,可依据年度特点和事物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年鉴框架分类应参照相关分类标准,结合社会实际分工和本行政区域特点进行。

  第十二条 年鉴框架结构一般分为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

  第十三条 年鉴各层次标题应准确、规范、简洁,能够揭示所记述内容的特点,避免重复

第三章 资 料

  第十四条 年鉴资料应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本行政区域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 年鉴主要辑录上一年度的资料,一般不上溯下延。

  第十六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为现实服务的价值和存史的价值。

  第十七条 年鉴资料应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能正确反映事物发展的脉络和轨迹。

  第十八条 年鉴资料应真实,人名、地名、时间、事实、数据、图片、引文等应准确。未经核实的资料不得收录。

  第十九条 年鉴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未列入统计范围的,以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为准。数据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 年鉴编纂单位应拓宽资料搜集渠道,资料除依靠各供稿单位提供外,还要通过查阅档案、报刊和提炼网络信息,以及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搜集。

第四章 内 容

  第二十一条 年鉴内容应存真求实,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综合运用多种形式,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

  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基本要素齐全。

  第二十三条 条目。条目编写应做到:

  (一)选题选材注重有效性、完整性和新颖、准确、系统。

  (二)有效信息含量大,避免空洞无物和简单重复。

  消除部门工作总结、报告痕迹。不应记述非部门主要职能的信息。

  (三)坚持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四)标题中心词突出,题文相符。

  (五)条目排列有序,并避免单个条目构成分目。

  第二十四条 大事记。选录大事要得当,做到重要事项不漏,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结果等要素齐备。可将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图片。年鉴应有卷首专题图片、随文图片。

  图片选用注重典型性、资料性,突出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

  图片要清晰、美观;文字说明应简洁、准确,要素齐全。

  随文图片应图文相符,以图释文。

  慎用少用领导人、会议照片,忌用人物标准照。

  第二十六条 地图。地图选用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办法,需经过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七条 表。表格包括表题、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等。

  表格内容要准确,设计要规范。

  第二十八条 附录。附录主要收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其他形式。年度内具有特殊意义的资料可采用特载、特辑、专文、专记或其他形式集中汇辑。

  第三十条 人物记述可采用简介、名录、表等形式,入鉴人物应严格掌握标准,人物记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公允。

  第三十一条 年鉴应设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记述的时空范围、栏目的设置情况、资料的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年鉴具有工具书性质,应有完备的检索系统。

  年鉴应编制详至条目的中文目录,根据需要可编制英文目录或少数民族语言目录。

  索引应提供丰富的检索信息,名称概念清晰,标目符合主题原意,标引准确。

  第三十三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减少交叉重复,多处记述同一事物的应各有侧重。

  第三十四条 年鉴使用记叙文、说明文等文体,文风要朴实,记述要流畅。

  第三十五条 年鉴使用规范、统一的简称和缩略语,名称、时间、地点、事实、数据、计量单位、术语等的表述应前后一致

第五章 出 版

  第三十六条 年鉴编纂应建立健全审读、审核和校对制度,确保质量。

  第三十七条 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数字、计量单位使用和索引编制、图片选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三十八条 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封面设计应庄重大方,完整著录年鉴名称与卷号、编者名、出版者名。年鉴名称、卷号要醒目。

  年鉴名称,一般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如“××年鉴”。如两级行政区域名称相同,下级年鉴名称另加“市(州)”“县(区)”字样,如“××市(州)年鉴”“××县(区)年鉴”。市辖区与其他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如不存在同名情况,其年鉴名称冠以行政区域名称,如“××年鉴”;如存在同名情况,其名称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市××年鉴”。

  年鉴卷号,以出版年份标识,标注在年鉴名称后,如“2020”。

  第四十条 版式设计应疏密得当,留白页少,字体、字号选择要既能区别结构层次,又有较好的视觉效果。

  第四十一条 版权页刊载版本记录应完整。

  第四十二条 一般采用16开本,文字横排。

  第四十三条 印刷、装帧应符合国家出版物质量标准。

  第四十四条 制作出版电子版年鉴,应遵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年鉴应逐年编纂,做到当年编纂当年出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专业年鉴、乡镇(街道)年鉴等其他年鉴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指组字〔202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中央军委党史军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史志(年鉴)机构:

  为确保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实际,在《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基础上,充分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20201230

关于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确保地方综合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出版质量,进一步提高年鉴编纂出版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年鉴编纂出版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年鉴应当设编辑说明,主要介绍年鉴编纂的指导思想、地域范围、时间界限、记述内容、类目设置、资料来源等事项,不致谢、不落款、不标注时间。

  编辑说明应准确、精练,表述规范。

  第二条 年鉴应当选用与记述年度相对应的本地区行政区划图。地图选用应遵守国家关于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须经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标注审图号。不得使用未经审核、无审图号的地图。

  第三条 年鉴应当有卷首专题图片、随文图片。

  专题图片应当突出年度重大选题,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成果和热点问题。

  随文图片应当图文相符,图随文走,以图释文,不得用与记述内容无关的照片补白。

  图片应当清晰,选图典型,构图美观。

  图片文字说明应当简洁、准确,时间、地点、事件及摄影者姓名或供图单位等要素齐全。

  慎用少用领导、会议照片,慎用少用签字、奠基、剪彩等仪式照片,慎用摄影、书法、绘画等艺术图片。除英烈外,一般不使用人物标准照。

  第四条 年鉴刊载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照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

  第五条 年鉴框架分类应当参照相关分类标准,体现社会实际分工,突出本行政区域地情特点,避免照搬照抄。

  经济部分框架设计,应当体现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和产业布局,突出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

  第六条 年鉴可采用特载等形式重点收录年度具有重大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文献资料,收录资料应当严格控制数量。

  第七条 大事记选录大事应得当,涵盖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个方面,不得以记述领导活动、会议活动等内容为主。

  第八条 记述人大工作,应当以“××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名称立目。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不得写为人大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记述纪委监委工作,应当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并列设置类(分)目。

  第十条 记述群团组织工作,一般以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名称立目。不用社会团体”“社会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名称。

  以人民团体立目,应当记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可与民主党派放在一起记述。

  以群众团体立目,应当记述上述人民团体和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第十一条 记述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应当遵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将港澳台工作、港澳台交流活动和侨务工作归入外事记述,不得将港澳台人士和华侨、侨胞称为外宾;不得将港澳台同胞称为华侨华人、港澳台青少年称为华裔;不得将邀请、接待港澳台团体归入海外联谊海外联络记述。

  记述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在文字和表格中出现港澳台地区内容的,应当加国家(地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字样。

  第十二条 记述法治内容应当以法治为名称立目,不得使用政法”“法制”“司法”“公安·司法等名称。

  法治内容一般包括人大立法(省级年鉴、设区的市级年鉴)、政法委与综治、法治政府建设、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仲裁等工作。慎重选登案例。

  第十三条 记述军事内容应当以军事为名称立目,不得使用国防”“地方防务地方武装”“武装等名称。内容一般按省军区系统、驻军单位、武警部队排列,并经过内容涉及单位保密审查。

  凡涉及作战和战备方案、规划计划、重要文件、体制编制、兵力部署、边防布局、军事行动、军队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部队番号、武器装备、重要军事设施、重要警卫目标、国防动员潜力、国防和人防工程等文字、图片,应当严格保密,征兵人数、退役人数、军事单位领导名录、部队移防驻防、武器装备数量和技术战术指标、民兵实力、战时预备役编成、经费预算和投向等情况不得记述。

  第十四条 记述民族、宗教等内容应当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记述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不得以宗教活动为名称立目。

  第十五条 入鉴人物应当严格掌握标准,收录年度各方面代表性人物,如先进人物、新闻人物、革命烈士、逝世人物等。人物记述应客观、准确、公允。

  第十六条 年鉴内容记述应当综合运用多种表现形式,一般以条目为基本记述单元。两个以上条目构成一个分目。

  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等类型。综合性条目反映年度内各个领域发展变化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年度特点、存在问题等;单一性条目一事一条,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等基本要素齐全。

  第十七条 年鉴条目选题选材应当注重资料的有效性、典型性、新颖性和连续性。

  条目标题应当准确概括条目中心内容,文字精练,中心词一般应前置,不得使用总结式、口号式等表述方式。

  第十八条 年鉴应当注重记述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能工作。一般不记述部门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不记述单位内部机关党建、宣传信息、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等非主要职能信息。

  第十九条 年鉴类目、分目、条目应当编排有序。条目编排一般综合性条目在前,单一性条目在后。

  第二十条 年鉴使用表格,内容要准确,设计要规范。

  表格包括表题、表体以及必要的表注(说明)等。表题一般包括时间、单位、事项、表种等要素。表注(说明)一般为表下注(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鉴不收录航班时刻表、高铁时刻表、公交车时刻表、特殊电话号码、公共自行车存放点等信息,不刊载文艺作品,不收录趣闻轶事,不收录与编纂者个人相关的作品或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年鉴使用简称和缩略语应当规范、统一。除通用简称外,第一次出现时应当使用全称并括注规范简称。术语随文括注说明,不使用脚注或尾注。

  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各委员会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其专名中含有国家二字,简称中不能省略;各部的正式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专名通常简称为“××,不加国家二字。

  第二十三条 年鉴封面设计应当遵守出版物规范,庄重大方,完整著录年鉴名称与卷号、编者名、出版者名。年鉴名称、卷号应醒目。

  年鉴名称如使用书法体,应当在适当位置注明题写者。

  第二十四条 版权页记录版本信息应当完整。

  版权页记录的年鉴名称、主管主办单位和编纂单位名称应与封面、扉页、编辑说明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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